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现向社会公布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方式,欢迎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企业和群众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资源行政检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进行投诉举报。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在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中,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乱收费”行为;违法违规设立罚款事项,随意提高罚款标准的“乱罚款”行为;擅自提高检查频次,无正当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乱检查”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扩大范围随意查封扣押企业财产设施的“乱查封”行为。
(二)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问题。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属地管辖原则,违规超越管辖区域开展执法活动,以及将行政执法作为创收手段、直接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趋利执法活动。
(三)擅自提高检查频次,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未按照法定程序或检查计划、检查清单开展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检查人员数量过多等明显扰企、滋企的不合理检查等问题。
(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法不作为等问题。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行为。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一)电话投诉:0971-6152913(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二)电子邮箱:qhzrzytfg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涉企检查投诉”)。
三、其他事项
(一)投诉人应当实名制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省自然资源厅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处理,并严格保密投诉人信息;处理结果将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联系方式反馈投诉人。
(三)对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已受理的事项,不重复受理;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已立案的案件暂不予受理。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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