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2-012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法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1〕120号 | 生效日期: | 2021-09-23 |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1〕12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解把握理解新《安全生产法》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丰富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问题,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厅安委办工作安排,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安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和依法治安力度,以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的思想自觉引领带动安全生产实践向更高水平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旨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公共安全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趋势。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新《安全生产法》突出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整体工作统筹推进,全面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八五”普法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采取分级分类开展学习培训。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纳入到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以上率下,带动各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各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纳入监管执法人员日常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培训、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活动,抓紧抓实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督促各级执法人员深刻领会立法宗旨,熟悉法律新要求新任务和适用规定,严格依法实施处罚,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各地勘、测绘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学,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员工全面掌握了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义务、岗位职责和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三、积极推进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创新形式内容,积极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全面普及法律规定,推动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进基层、进矿区,在自然资源系统内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情况通报会议等期间,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认真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四、切实压紧压实新《安全生产法》有效落实
(一)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使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行业相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要明确各矿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和职责,建立完善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二)完善修订配套制度。各单位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做好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开展涉及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凡与新《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废止,确保各类法律规范协调衔接。
(三)及时完善权力责任清单。根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各单位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各单位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抓紧对有关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对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要坚决通报批评,及时纠错整改,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在事故预防中的积极作用,加大事故和重大隐患问责追责力度。要加强预案管理,细化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按要求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提升各单位应对处置灾害事故能力。
各单位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厅总督办,厅安委会将适时结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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