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5-01-0072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5〕72号 | 生效日期: | 2025-03-2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6线塔加至巴燕段道路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6线塔加至巴燕段道路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5〕72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省道306线塔加至巴燕段道路整治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东政征〔2025〕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化隆县巴燕镇东上村,谢家滩乡牙合村,石大仓乡小金源村、大加沿村,金源藏族乡下什堂村和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共计1个镇3个乡5个村1个国有单位的4.4933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241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一并将0.318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87.718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92.770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省道306线塔加至巴燕段道路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化隆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足额缴纳,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化隆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导化隆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化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化隆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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