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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17-00440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7〕9号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成文日期 :2017-03-0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5年度及“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

青政办〔201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2016年5—6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和海北州五个重点地区2015年度及“十二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考核情况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通报如下:

一、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一)目标任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全省节能减排指标的通知》(青政〔2011〕39号)要求,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5年单位GDP能耗同比分别下降2.2%、3.5%、2.0%、1.5%、1.5%;“十二五”单位GDP能耗累计分别下降11%、11%、10%、9%、9%。

(二)完成情况。

2015年,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同比分别下降12.68%、3.51%、12.66%、3.38%、33.68%;“十二五”累计分别下降23.51%、11.05%、10.4%、18.34%、57.89%,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五”以来,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方力量,建立协同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形成了省市县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各市(州)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分别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各市(州)政府将节能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并建立节能长效机制,逐级分解节能强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省有关部门强化预测预警,定期发布重点地区“节能晴雨表”,充分利用全省能耗统计数据平台开展数据跟踪,动态掌握变化趋势。同时,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二)不断完善政策法规。

先后修订完善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人大常字〔2011〕30号)、《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出台了《青海省“十二五”节能规划》(青经资〔2011〕494号),制定了《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45号)、《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219号)、《关于进一步控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和过快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1〕243号)和《青海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青政办〔2014〕164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方向明确、层次清晰、管理严格、覆盖全面的节能政策法规体系,有力保障了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三)扎实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工业领域。在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提高淘汰标准,共淘汰落后产能209.5万吨,年实现节能量85万吨标准煤。严把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关,完成104个省级重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重点工程,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节能新技术推广、能管中心建设等427个项目,形成节能量262万吨标准煤。其中,西宁市组织实施250个重点项目,实现年节能量178万吨;海东市组织3家铁合金集团实施余热发电项目15个,吨硅铁发电量达到500—800千瓦时;

海西州组织海西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余热发电改造,余热利用率达到81.3%。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支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万家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90.6万吨标准煤。加强园区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推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化改造,全省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6%。严格开展节能监察,西宁市、海南州、海北州建立了节能监察机构。其中,海南州对6户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了专项监察;海北州对11户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完成了唐湖电力等11户工业企业的节能审计工作。

建筑节能。建立了严格的建筑节能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100%。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9个,启动1个被动式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西宁市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累计建设项目113个,总建筑面积220.78万平方米,其中16个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39.21万平方米)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示。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累计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30万平方米。其中,海西州完成165.98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启动格尔木市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310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节能监管体系。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集成应用技术,示范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1281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采暖35万平方米,建设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3017千瓦,安装太阳能路灯11858盏,在农牧地区示范推广被动式太阳能暖房101万平方米。截至2015年末,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比例提高到83%,建筑应用比例提高到85%,水泥散装率提高到50%。

交通运输节能。截至2015年末,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7.56万公里,38个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ETC电子收费车道,路网结构更加合理。废旧沥青实现回收循环利用,普通公路路面旧料回收率达95%,循环利用率达60%以上。全省公交车天然气使用率达到81.7%,出租车“油改气”比例达到80.5%。其中,西宁市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比例达到100%。同时,西宁市积极推动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对东出口收费站等18处重点用能点实施了节能灯具改造;海东市以创建“全国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为契机,围绕交通清洁化等“四大工程”,实施公交停保场等31个重点项目,累计投资19亿元;海西州积极推进高速公路绿色循环低碳主题性项目,开展公路重点用能设备节能改造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工作。公共机构领域。建立省、市(州)、县(区)、乡(镇)四级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充实人员配备,初步建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队伍。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州),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每年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15家公共机构通过国家验收。支持公共机构率先采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先进技术,多家公共机构建成太阳能发电系统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定期组织各市(州)节能管理干部参加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培训,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会审和数据分析培训,提高能源消费统计信息化水平。西宁市下设西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明显,建立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平台,并组织城东区政府及各大医院、学校采用新型太阳能集热设施进行技术改造。

(四)努力提升全民节能意识。

利用电视、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平台,着力宣传推广节能政策法规及节电、节水、节油等知识,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宣传节能先进典型,突出榜样示范效应,广泛动员全民开展节能行动。在政府、企业、学校广泛开展多层次节能教育培训,推广财政补贴节能灯具,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节能工作仍面临以下问题:

(一)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重。我省“高载能、重化工”产业结构一直是制约节能工作推进的主要原因。“十二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力度,全省节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以工业“双百”工程为代表的结构调整项目工艺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短期内难以发挥作用。在2015年的能源消费总量中,规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76%,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占规上工业的76%,结构调整任重道远。

(二)节能空间不断收窄。近年来,通过提高建设标准、严控高耗能项目审批建设、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强化节能监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企业总体能耗水平逐年好转,但随着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持续推进,通过降低产品单耗、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空间已十分有限,企业节能步伐逐步放缓。

(三)节能监察和执法能力亟需加强。通过近年来的考核督促,西宁市、海南州、海北州已建立了节能监察机构,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但仍存在人员、经费、装备保障不到位,业务经验不足,独立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海东市、海西州尚未建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四)公共机构节能基础工作仍需完善。除西宁市外,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仍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在经费保障、人员编制、日常工作开展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十三五”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工作任务部署,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关键环节,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双控目标任务。

(一)强化能耗监测预警。“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实施能耗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约束性考核,各地区要坚持源头减量发展思路,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将新增能源消费需求与地区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从源头严格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确保完成节能“双控”目标。

(二)强化节能监察基础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建立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的要求,海东市和海西州要尽快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并尽早运行。各地区要落实监察经费和人员,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坚持联合执法和独立执法相结合,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企业在用能管理、能源统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促进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各地区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和评价考核指标要求,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地区财政收入1‰的节能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节能技术改进,强化节能管理、培训、监察等基础工作,改善节能资金与环保等其他经费交叉开支的局面,发挥好节能资金的主导作用。

(四)强化工作协调配合。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涉及发改、经信、财政、科技、建设、交通、统计、质监等多个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节能工作取得新进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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