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统计执法监督局 日期:2021-07-26 15:10:00
青统办[2021] 61 号
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青海省统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经青海省统计局2021年第1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6日
青海省统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青海省统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和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精神,发挥统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根本,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大力营造公开公正、执法严明、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统计法治生态,深入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精准的统计法治服务、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起点上大力推进依法治统建设
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决策。
2.研究编制青海省法治统计建设规划。根据中央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国家统计局法治统计建设规划,结合青海统计工作特点,研究编制青海省法治统计建设五年规划(2021——2025年),促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依法行政一体建设。
3.持续推进依法治统。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宣法讲法,强化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健全统计法律规范,加强统计法治监督,强化统计法治保障,全面提高依法治统的能力和水平。
4. 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全面部署依法行政工作,全面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书》各项目标任务,将依法行政纳入全省统计系统综合考核范围,切实推进全省统计法治建设。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系统上下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为统计法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确保统计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统计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统
5.依法履行统计职能。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可为理念,认真履行统计职能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依法行政效能,增强行政执法效果。
6.推进依法行政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完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积极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7.加强统计执法人员培训。抓好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建设,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质,规范执法程序,严守执法纪律,积极推进统计领域权力运行有效制约监督,实现统计监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拓展普法宣传渠道,全力营造依法治统新环境
8. 着力提升统计法治理念。牢牢抓住“关键少数”,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着力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通过以上率下、以点带面,不断扩大统计法治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形成全民尊崇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9.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坚持集中普法与日常普法相结合,坚持传统普法与新媒体普法相结合,坚持普法宣传与统计调查、执法检查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利用国家宪法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式普法,在统计督察、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开展嵌入式普法;聚焦量大面广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开展常态化、贯通式普法;广泛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创新式普法、利用青海统计微信公众号、统计门户网站、印发《致全省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开展立体化宣传。
10. 科学有效配合国家统计督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推动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在各地区各部门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有效配合国家统计督察,实现统计督察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开展统计监督检查,严惩统计违法行为
11. 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打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查处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建立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组织开展“清零行动”,在2021年底前实现本区域本系统各县(市、区)执法检查全覆盖,统计调查主要专业执法检查全覆盖,消除执法检查的盲点盲区,积极探索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
12.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坚定不移地严守统计“四条红线”,严惩统计上的腐败,对严重违反《统计法》的企业按照《青海省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信用青海”进行曝光,实行联合惩戒。
13.严格执纪监督、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调联动问责。认真落实中央《办法》《青海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交办法》,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责任追究。
14.认真履行约谈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青海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对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严格推行约谈制,明确严惩统计违法的态度、整治的方向及重点。
15.强化内控数据质量。各地区要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升统计数据管理能力,加强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控制,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杜绝数据造假。要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工作成果,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提升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能力,推动统计执法检查从被动响应型向主动预见型转变。夯实数据质量责任制、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健全防惩统计造假问责制,推动形成良好统计生态环境。
五、传递“诚信统计”名片,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16. 积极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统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压实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责任,积极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信统计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统计诚信评价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管理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失信惩戒,增强企业及统计从业人员诚信统计意识。
17. 持续推进联合奖惩工作。鼓励和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正统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健全省统计局公示渠道,积极落实失信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要求,引导统计工作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统计。继续推进统计领域“红名单”认定,发挥统计守信企业的正面激励作用。持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每月开展的对全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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